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关于印发《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科学研究道德规范》的通知

  

 
 
 
 
 
中监所科技〔2015〕8号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关于印发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科学研究道德规范》的通知
 
各处、室:
新制定的《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科学研究道德规范》已经所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科学研究道德规范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2015年10月21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办公室                 2015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科学研究道德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树立良好学风,培养正直诚信、恪守科学道德、献身科学研究的创新人才,提高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我所”)科技工作者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所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科学研究道德是指科技人员在科研活动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应具备的道德素质。科学研究道德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准则,同时强调公开、公正、尊重和回避原则。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我所全体从事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科研管理和科技服务的人员,包括研究生(含合培生)、借调和聘用人员。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学术道德规范以科研道德为基础,以学术共同体为
主体,对科研活动及其相关行为做出的规制性安排。科技人员在
学术活动中须遵守下列学术道德规范:
(一)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以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健康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二)搜集、测试数据要确保有效性和准确性,保证实验记录和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安全,以备考查。公开研究成果、统计数据等必须实事求是、完整准确;
(三)发表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地陈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学术成果的署名应真实,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正确对待科研活动中存在的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关系,不得利用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属于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七)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的学术成果在投稿前须经导师审核同意,研究生为第一作者而指导教师为合作者的研究成果,指导教师应负主要责任;
(八)在课题申报、项目设计、数据资料的采集与分析,在公布科研成果,确认科研工作参与人员的贡献等方面,遵守诚实客观原则。对已发表研究成果中出现的错误和失误,应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和承认;
(九)在科研及相关活动中,科技人员有义务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反对捏造与事实不符的科技事件,及对科技事件进行新闻炒作;
(十)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十一)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规范。
第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各种造假、抄袭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惯例的行为。主要包括下列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研究材料与方法、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三)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出售学位(学术)论文或者组织学位(学术)论文买卖;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四)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或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署名;
(五)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六)以行贿、受贿、暗示他人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研究成果鉴定、奖项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的结果或考试成绩等;
(七)在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出版物或研究报告审阅、奖项评定时,出于直接、间接或潜在的利益冲突而做出违背客观、准确、公正的评价,以及故意拖延对他人项目或成果的审查、评价时间,或提出无法证明的论断;对竞争项目或结果的审查设置障碍;
(八)诬陷或故意歪曲他人学术观点,对正常的学术批评及举报人员实施打击报复,包庇、纵容、参与学术造假或违规行为;
(九)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干扰和妨碍他人研究活动,包括故意毁坏或扣压他人研究活动中必需的仪器设备、文献资料,以及其它与科研有关的财物;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为重复申报而故意隐瞒已立项的科研项目;
(十二)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求职和提职申请中做虚假的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十三)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出;
(十四)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五)违规使用实验材料或对象、滥用科研经费和其它科研资源,违反微生物、危险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使用规定等;
(十六)对认为本所(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没有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而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而造成不良后果;
(十七)其他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委会”)负责受理除学位授予工作以外的违反科研道德行为的举报。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违反科研道德行为的举报。
学委会及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均设在科技处(研究生处)。
第七条 在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程序:
(一)学委会或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登记。
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规范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事实基本清楚,属于我所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我所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
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举报人。
(二)办公室在接受举报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核实,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学委会或学位委员会审议,调查报告应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和处理意见。
调查中应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师生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必要时,可成立独立的临时工作小组,会同人事处、办公室、财务基建处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纪检人员召开联合会议进行讨论。
(三)调查报告经学委会或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处理决定,并将书面处理决定送被举报人、实名举报人。
(四)被举报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于收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学委会或学位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学委会或学位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做出复议决议。
第九条 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十条 由北京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或相应的项目管理部门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所学委会或学位委员会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
 
第十一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准确认定违规性质,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对在职职工的学术不端行为,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主要处罚方式包括: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我所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在各类评定中要认真考核候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三条 对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科研人员,可视学术不端行为严重情况做出暂停招生、撤销导师资格的处理。
研究生如发现学术不端行为,其指导教师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我所在读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经查实后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所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当事人不得申请评定各类优秀奖学金、不得评定各类荣誉称号。
研究生毕业离所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所期间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情节严重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将撤销所授予的学位。处理结果报北京市学位办备案并在规定范围内向社会发布,同时报毕业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第十五条 违反科研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科技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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